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
(终审稿)
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11年9月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护理员
1.2职业定义
对需要照顾的人群从事生活护理,并在注册护士的指导下进行部分基础护理工作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两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1.4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身体健康,动作协调,能够胜任照顾他人生活活动的工作,热爱工作,尊老爱幼,有一定的责任心,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沟通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20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护理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30名学员以上的标准教室。技能操作培训场所应具有6张床位以上能满足培训要求的实 验室,并具有必备的护理实验设备、模拟教具及实验用品。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训练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4)取得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护理技术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1.8.3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
,两门均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1.8.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
∶
15,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2
∶
1,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
。
1.8.5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min;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不少于30min。
1.8.6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具有6张床位以上、并具有必备的实验设备、模拟教具及护理实验用品的实验室进行。
2.基本要求
2.1 职业道德
2.1.1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