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城市电力调度协议书(三篇)
大型城市电力调度协议书一第1章定义与解释
1.1本协议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
1.1.1电力调度机构:指_________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局/所,是依法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机构,隶属甲方。
1.1.2电厂:指位于_________由乙方拥有/兴建并/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兆瓦(mw)(共台,分别为号机组mw、号机组mw、号机组mw、号机组mw,技术参数详见附件二)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
1.1.3并网点:指电厂与电网的连接点(见附件一)。
1.1.4首次并网日:指电厂(机组)与电网进行同期连接的第一天。
1.1.5并网申请书:指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要求将其电厂(机组)并入电网的书面申请文件。
1.1.6并网方式:指电厂(机组)与电网之间一次系统的连接方式。
1.1.7agc:指自动发电控制(automaticgenerationcontrol)。
1.1.8avc:指自动电压控制(automaticvoltagecontrol)。
1.1.9rtu:指远动装置(remoteterminalunit)。
1.1.10解列:本协议专指与电网相互连接在一起运行的发电设备与电网的电气联系中断。
1.1.11特殊运行方式:指因某种需要而使电厂或电网接线方式不同于正常方式的运行安排。
1.1.12机组可用容量:指机组任何时候受设备条件限制修正后的出力。
1.1.13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计划检修、备用期内的状态,包括大修、小修、公用系统计划检修及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的节假日检修、低谷消缺和停机备用等。
1.1.14非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不可用而又不是计划停运的状态。根据需要停运的紧急程度,非计划停运分为以下5类:第1类为立即停运;第2类为可短暂延迟但必须在6小时以内退出的停运;第3类为可延至6小时以后,但必须在72小时之内退出的停运;第4类为可延至72小时以后,但必须在下次计划停运以前退出的停运;第5类为超过计划停运期限的延长停运。
1.1.15强迫停运:第1.1.14款中第1、2、3类非计划停运统称为强迫停运。
1.1.16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指机组降低出力小时数折合成按铭牌最大容量计算的停运小时数。
1.1.17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指非计划停运小时与非计划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之和。
1.1.18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指双方根据设备制造商的建议和并网电厂发电机组的运行状况,按同网同类型机组分类而确定的任何一年计划停运的允许小时数。机组的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分为大修年度的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和无大修年度的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
1.1.19年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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