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
施天涛
商法导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法的概念
(1) 概念:商法是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2) 调整对象:商事关系
概念:商事主体按商法规定,从事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所发生的财产关系
含义:1)是一种私人财产关系(物质资料生产、交换、分配、消费中的经济利益关系)
①平等性;②自愿性;③有偿性
2)是经营性财产关系(营利:以金钱、财物、劳务等获取经济上之利益)
商事经营关系之核心特征在于它的营利性
3)是独立的社会关系(与民事关系)
联系:①规范社会关系的同一性;②基本原则的相通性;③适用中的关联性;④特别法与一般法。
区别:①独立性:民法规范一般市民社会关系,而商法则对其进一步调整;
②民法是权利法,确认权利归属;商法则是财富法,促进财富增长,体现在整个商法中:
财富增长
所有权的分离
→
公司、信托
权利转让
→
证券、票据
投资者责任
→
有限责任、破产
(3) 商法是由一系列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体系
商法
(广义)
国际商法
条约
惯例
国内商法
商事公法
商事私法
(狭义商法)
1
形式意义
以“商法典”命名的
实质意义
凡是规范商事关系的
2
商事主体法
主体资格的取、变、消
商事行为法
商事行为的活动规则
1)
2)商法渊源:
①制定法:法典、单行法规、商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②判例法;
③司法解释;
④自治性规则;
⑤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二、商法的特征
(1) 私法性与公法性
1)商法本质上属于私法,对于所调整的私人关系采自由主义(合同自由、企业自治)
2)现代商法为保障私法之规定的实现,多采取强制干涉主义,导致其公法化倾向(商事组织法表现较为明显)
3)总的来说,商事组织方面强制性规范居多;商事行为方面任意性规范居多
(2) 国内性与国际性
1)商法本质为国内法
2)商事法律的国际法统一运动从未间断
(3) 实体性与程序性
1)商法当然为实体法,但同时具有强烈的程序性,以保障民事权利的实现
2)商法程序分为: ①诉讼规范——破产程序、股东派生诉讼、证券集团诉讼(证券欺诈案件的原告往往人数众多)
②非诉讼规范——设立程序、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4) 冲突性与协调性
商法的不同原则之间存在冲突与排斥,而商法通过对不同原则的协调,以保持它们的和谐
①自由原则(自由主义是商法的基本原则)
②公平原则(平等原则、诚信原则、情势变更原则)
③效率原则(例如证券交易:权利证券化、集中竞价、中央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