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突细则(
2019
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
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
)
,预防煤矿事故,保障
从
业人员Th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Th产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
《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
则。
第三条 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Th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Th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
第四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
第
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
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 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
处理。
第五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
、
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
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
(
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
)
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 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
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 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突出 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
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Th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
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Th
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
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
突出矿井发Th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
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Th产
。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Th
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细则的要求
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Th
产系统,配备
安全装备,实施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效果后,
方可恢复Th产。
第八条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突出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
件,制定防治突出和冲击地压复合型煤岩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