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前
言
《石油化工储运罐区
VOCs
治理项目油气连通工艺实施方案
及
安全措施指导意见》自
2016
年
10
月
25
日起发布。
负责起草单位
: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洛阳工程公司、
青岛安
工院。
主要起草人:张彦新、赵睿、韩钧、王惠勤、牟小冬审定人:孟庆海、王惠勤、党文义
石油化工储运罐区
VOCs
治理项目油气连
通
工艺实施方案及安全措施指导意见
一、总则
罐区
VOCs
治理主要针对油品储运罐区按相关规范或规定
需
要治理的储罐无组织排放的罐顶油气进行集中收集并治理。
除特殊说明外,
指导意见中罐区包括石油化工原料罐区、
中
间
原料罐区及“三苯”等成品罐区。
罐组气相收集系统应与储罐本体、
VOCs
处理系统进行整体
安
全性考虑,采取系统的安全控制方案。设计方案须进行安全论证。
储罐增加气相连通收集系统后,
安全风险防控的重点应是防
止
重大群罐火灾。
主要执行标准、规范:
GB
31570-2015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1-2015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41-2014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
GB/T13347-2010
石油气体管道阻火器
SH/T
3007-2014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ISO16852-2008
Flame
arresters
—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
test methods and limits for
use
二、原则要求
储罐宜采取罐顶气相平衡线、罐顶隔热或涂敷隔热涂料等
措
施减少
VOCs
的排放。每座储罐的罐顶气相线上应设手动切断阀。
油气收集技术应选用本质安全的技术,并应确保技术成熟、
可靠、节能、经济、操作简便。
油气收集系统应满足同一系统内同时运行的不同介质储罐的
小时最大排气量的要求。
综合考虑火灾危险性、污染源距离、废气组成、浓度及气量、
能耗、运行费用等因素,废气宜分区域、分种类集中收集。
针对下游废气处理装置异常和事故时
VOCs
的控制和处理
,
建
立应急处理机制和措施。
储罐选型应符合
GB
50160
、
GB
31570
、
GB
31571
、
SH/T3007
的有关规定,
内浮顶储罐和外浮顶储罐的浮顶密封结构
应
符合
GB
50341
、
GB
31570
和
GB31571
的有关规定。
根据《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
(环发〔
2014
〕
177
号
)
,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应在内浮顶罐基础上安装
油气回收装置等处理设施。
除
SH/T3007
要求外,甲
B
、乙
A
类中间原料储罐、芳烃
类
储罐、轻污油储罐、酸
石油化工储运罐区VOCs治理项目油气连通工艺实施方案及安全措施指导意见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