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法
第
1
章
-
一般规定
第 1
条:
范围
这个应用程序位于 Camb odia 王国的任何一个部分,以及任何关于生存的部分。合伙企业包括全球合作和有限的合伙关系。公司由私人有限公司和公共有限公司组成。
第 2
条:
定义
(1).
“
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
(3).
“
注册处处长”指根据该法令委任的 Regi 工程师
“
注册办公室”是根据商业法和注册法制定的办公室。
商业规则和登记法。
“
子公司”是指由其他合伙企业控制的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称为“母公司”
在子公司合伙企业的情况下,母公司合伙企业至少拥有子公司的大部分权益。
就子公司而言,该公司至少拥有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绝大部分。
第 3
条:
注册代理人和注册办事处
合伙企业或公司应继续在柬埔寨国王,一个重新设立的办事处和一个注册代理人。
如果街道地址不同,合作伙伴或公司应向 Reg istrar 提交注册办公室的优先权,包括 st reet addre ss, 并在 Cambia 的 Ki ngdom 邮寄地址。
合伙人或公司应向登记官提交登记红色代理人的姓名。注册代理人应具有合法的自然资格。所有注册代理
人都有权代表合伙企业或公司接收官方文件和文件,包括来自法院的传票和传票。
合伙企业或公司应在变更生效后十五(15)个正式工作日内向 Regi strar 提交对注册办事处或注册代理人的任何变更。
根据本法成立的任何公司均受柬埔寨王国法律管辖。
第 4
条:
交付文件
法律要求提供给任何合伙人或公司的任何描述的文件,应在合伙企业或公司的正常生活期间交付给所在地
的公司,除非另一方方法由法律规定。
或者,如果是普通合伙企业,则可以将文件交付给合作伙伴
;
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将文件交付给合伙人, 或者如果是公司,则可以交付给董事。
如果通过上述方法无法进行交付,则可以将文件交付给注册服务商,注册服务商应将注册服务商的记录中 显示的合作伙伴或公司的最后一个知识发送给注册服务商。交付给注册服务商应被视为交付给合伙企业或
公司
第 5
条:
使用高棉人的名字
合伙人或公司应在 Khm
er
语言中显示其名称。Khme
rn
ame 应放置在上方,并且应大于另一种语言的名称。禁止将公司名称从一种语言翻译成另一种语言。高棉语的名称在发音上应与其他语言中的名称相同。
合伙企业或公司应在高棉上展示所有印章,签名信笺,并形成用于公共目的的文件,以及在柬埔寨王国境
内,水上或空中展示的所有公共广告。
在柬埔寨王国以外的其他地方,可能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