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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口诀及注解.docx

格式DOCX   16页   下载0   2025-04-02   浏览11   收藏0   点赞0   评分-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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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论 经济法主体,区分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 【记忆口诀】: “ 财、税、银、发 ” 调控主体; “ 二商一检 ” 规制主体 【口诀解释】: “ 财、税、银、发 ” 调控主体 :调控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 —— 承担宏观调控职能; “ 二商一检 ” 规制主体 :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 —— 承担市场规制职能。 仲裁协议无效情形 【记忆口诀】: 超能大鞋 【口诀解释】: 超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能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大(达)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鞋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 “ 未履行出资义务 ” 的股东 【记忆口诀】: 对内:还本付息、恶意连带、合理限制、不改解除 【口诀解释】: 还本付息 :该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包括未出资部分的利息,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 违约责任 ” 。 恶意连带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 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 ( “ 恶意 ” 第三人),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理限制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 “ 相应的合理限制 ” ,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改解除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 未履行出资义务 ” ,经公司催告缴纳,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对债权人)可请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 【记忆口诀】: 对外:设立-发起连带; 增资-责任董高连带 【口诀解释】: 设立-发起连带 :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 “ 未出资本息范围内 ” ,对 “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 ” 承担 “ 补充赔偿责任 ” 。股东在公司 “ 设立时 ” 未尽出资义务, “ 发起人 ” 与被告股东承担 “ 连带责任 ” ,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增资-责任董高连带 :股东在公司 “ 增资时 ” 未尽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承担 “ 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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