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论
经济法主体,区分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
【记忆口诀】:
“
财、税、银、发
”
调控主体;
“
二商一检
”
规制主体
【口诀解释】:
“
财、税、银、发
”
调控主体
:调控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
——
承担宏观调控职能;
“
二商一检
”
规制主体
: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
——
承担市场规制职能。
仲裁协议无效情形
【记忆口诀】:
超能大鞋
【口诀解释】:
超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能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大(达)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鞋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
“
未履行出资义务
”
的股东
【记忆口诀】:
对内:还本付息、恶意连带、合理限制、不改解除
【口诀解释】:
还本付息
:该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包括未出资部分的利息,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
违约责任
”
。
恶意连带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
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
(
“
恶意
”
第三人),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理限制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
“
相应的合理限制
”
,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改解除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
未履行出资义务
”
,经公司催告缴纳,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对债权人)可请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
【记忆口诀】:
对外:设立-发起连带; 增资-责任董高连带
【口诀解释】:
设立-发起连带
: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
“
未出资本息范围内
”
,对
“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
”
承担
“
补充赔偿责任
”
。股东在公司
“
设立时
”
未尽出资义务,
“
发起人
”
与被告股东承担
“
连带责任
”
,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增资-责任董高连带
:股东在公司
“
增资时
”
未尽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承担
“
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