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学校章程范文(精选10篇)
本章程是关于组织和协会通过特定程序制定的组织程序和规则的规范性文件。这是一项基本规则和制度。法规和规则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宪法和法律之间的关系。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培训学校章程的文章10篇 ,欢迎品鉴!
【篇一】培训学校章程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的名称为:芮城志敏艺术***
第三条本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方志敏
第四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地址:芮城县永乐南路064-01
第五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审批机关是:***;登记管理机关是:***;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六条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批准,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开展教育活动。
第七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类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八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九条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芮城志敏艺术***,属于国家机构以***(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公司、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
(三)查阅本教育机构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本教育机构开办资金:人民币30万元;出资者:芮城志敏艺术***;出资形式:货币;出资比例:100%。
第十一条本教育机构的业务范围:艺术培训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董事会是本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董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董事会在其成员中设董事长1名。董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推选产生。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每届任期叁年。
第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本教育机构章程;
(二)制定发展规划和办学活动计划;
(三)审核本教育机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教育机构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教育机构办学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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