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篇 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青岛市
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按照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
青 岛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及《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执行。
本规定是《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的配套文件,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执行本规定,本规定实施以前制定的有关规
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篇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章 城市用地的适建与相容范围
青岛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 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
定 建设适建性,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附表一)
的规定;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建
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核定适建范围。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建设用地 的相容性一般分为相容性和可相容性两种情况;相容性为用地性质用途可直接由规划编制与审批部门确定;
可相容性是与原用地性质用途的相容,须经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的。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二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做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一般按 表
2.2-1
的规定执行。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表
2.2-1
建设基地类型
建筑密度(Max)
容积率(Max)
别墅(独立)
15%
0.3
居
低层(联体)
25%
0.5
住
多层
25%
1.0
用
中高层
20%
1.8
地
高层
18%
3
公
多层
25%
1.5
共
办公建筑
高层
20%
3.5
设
多层
50%
3
施
商业建筑
高层
45%
4.5
地
综合建筑
多层
40%
2.4
高层
30%
6.0
低层
20%
0.3
休疗养度假建筑
多层
0.8
中高层
1.8
高层
2.5
单层
50%
0.5
工业仓储用地
工业仓储建筑
多层
40%
2.4
单、多层
45%
1.5
绿地
公共绿地
5%
0.05
防护绿地
0
0
用
注: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设基地计算,混合用地按不同性质用地比例折算。
《建筑容积率、 建筑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