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教职工和校内各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通过成果应用体现创新价值,通过成果转化创造财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教职工以学校名义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事业等单位的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技术、人力和条件资源所完成的包括软科学成果在内的职务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可以是学校教职工个人,也可以是研发团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开发和应用,尤其是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以及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第四条 本办法中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现金收益和股权收益。净收益是指收益中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