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2007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列入省公路、水运新(改)建计划,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或单项监理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都应按本实施细则进行招标。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交通厅、市交通局(委)负责。
(一)权限划分:
1.高速公路(含连接线)、国省道新(改)建项目、“四自”公路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省交通厅负责或由省交通厅委托项目所在地市交通局(委)负责,其它公路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市交通局(委)负责。
2.沿海万吨级码头、省级骨干航道、“四自”航道和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新(改)建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省交通厅负责或由省交通厅委托项目所在地市交通局(委)负责,其它水运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市交通局(委)负责。
(二)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细则;
2.审查、核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和签订的合同协议;
3.依法对招标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提高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防止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或其他越权行为;
4.依法指导、监督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并受理、办理、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举报,总结交流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经验。
(三)核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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