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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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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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
细则
。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协会(或混凝土协会)
应
正确引导有关生产、运输及使用企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
第二章 生产、运输管理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的不得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应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编制企业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及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 企业领导及部门岗位责任制和人员岗位职责、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人员技术培训制度;
(二) 质量检查、技术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三) 原材料进场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控制制度;
(四) 混凝土出厂检验、运输、交货检验制度;
(五) 计量系统的定期计量校验制度;
(六) 配料计量控制制度;
(七) 不合格品处理制度;
(八) 其他必要的制度。
第七条
预拌
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成立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严格管理。实验室由
监督机构
实施备案管理。
(一)
预拌混凝土生产
试验室应执行国家、部门和省颁布的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承担本企业内部的试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不得为其他生产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
1、二级(三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主任应具有5年(3年)以上从事预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