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产品材料采购合同书(19篇)
产品材料采购合同书一签订地点:
卖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货时间
第二条 标的物产地: ;生产厂家: ;品牌/商标:
第三条 质量标准:□gb (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hb;企业标准qb;其它标准),满足使用单位要求,并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及环保要求。规格型号:恩氏粘度(°e,80~100℃):不大于200e;闪点(开口)℃:不小于130;水分%:不大于2%;机械杂质%:不大于2.5%;灰分%:不大于0.3%;硫含量%:不大于3%;热值:≥40.6mj/kg,净热值≥39000j/g。
第四条 包装要求:执行 □gb ; □行业 ;□ 包装标准或包装标准或 □散装、□灌装 。
其它特别要求:
第五条 交货数量以买方实际验收合格品数量为准,合理磅差:±0.5%,磅差由√卖方 □买方承担 ;交货尾差: 5% 。
第六条 交货地点:买方指定地点: 或厂区内其他指定地点;
第七条 收货单位:
第八条 卖方货物卸车前必须在买方指定地点检斤,同时接受买方采样人员的采样。若卖方未在买方指定地点检斤,买方不予结算付款。卖方在指定地点检质检斤后按买方规定时间、线路到达卸车地点,完成卸车后在规定时间、线路回皮,若无正当理由超时,则:□买方有权不予结算;□由卖方承担 10% 的违约金。
第九条 卖方有权自费参与买方采样,买方正常采样在货物到达 3 小时内进行,卖方自行安排人员参与,买方不再另行通知,因卖方原因未能参与的,买方采样有效。买方在检测结果出来后 2 个工作日内通知卖方,若卖方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提出复检要求。买方留有副样的,按买方副样复检;买方未留副样,且再次取样能够代表货物到达时质量的,买卖双方共同取样。
第十条 结算方式:货物质量符合第三条约定,按合同价格结算,不符合第三条约定的,按以下条款结算:
第十一条 结算方法:货物到达经验收合格后,以买方实际检斤数量减去水分数量后作为实际结算数量、价格通知卖方开票结算,按月结算期间为上月 15 日至当月 25 日:
结算时间:发票挂账天内结算,□货款以银行票据形式支付;□次月15日前付款结算前一月25日前验收合格挂账已开发票货款。
第十二条 陈述与保证:
买方保证其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成立的合法企业,各种文件、证件合法、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若卖方所供货物不符合合同第三条约定,除按第十条进行扣款外,若扣款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仍须承担赔偿责任。若卖方所供货物买方在使用过程中或使用期限内发生质量事故,致使买方人身、设备及生产经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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