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库 建筑工程 实施细则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docx

格式DOCX   14页   下载0   2025-03-10   浏览37   收藏0   点赞0   评分-   8.00
温馨提示:当前文档最多只能预览 6 页,若文档总页数超出了 6 页,请下载原文档以浏览全部内容。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docx 第1页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docx 第2页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docx 第3页
剩余8页未读, 下载浏览全部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 ( 199 8 年 11 月 3 日水利厅浙水政 [199 8 ] 712 号通知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乡镇供水、城市防洪、滩涂围垦、堤塘建设(以下统称水利工程)等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不受其投资来源的限制,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在阶段(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并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未 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水利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省、市(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两级设置: (一)省级设置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简称中心站)。 (二)市(地)级、省钱塘江管理局设置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省、市(地)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 省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和市(地)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组,由省、市(地)质量监督机构组建,其人员由省、市(地)站选派、委聘。 第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的站长宜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工程建设的领导兼任,并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副站长。质量监督机构的正副站长由其主管部门任命,并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 质量监督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docx
下载提示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评分
登录 后再评分
共 0 条评分
暂无评分
QQ
微信
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