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型水电站电气、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1.1
本细则依据设计技术要求及图纸、业主与承建单位和设备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文件、制造厂提供的技术资料及产品说明书、《小型水电站施工技术规范》(
SL172-96
)、《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发电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SDJ249.6-88
)。有关机电规程、规范及标准等要求编制。
1.2
本细则适用于中小型水电站工程的电气、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二、电气、机电设备清单
电气一
——
二次设备
表
1.2.1
(表样)
序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完好率
业主接收人
监理人鉴定
备注
1-n
开关框等
机电设备
表
1.2.2
(表样)
序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完好率
业主接收人
监理人鉴定
备注
1
水泵
n
消防控制箱
三、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3.1
机电设备应在土建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进场安装。电气设备应在土建及装修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后合格后才允许进场安装。
3.2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在开前
28d
,根据施工图纸、设计要求、技术规范及施工条件等情况,编制设备安装措施计划报送监理部审批。措施计划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概述;安装技术说明及进度;安装器具、试验装置、仪表、装置性材
料及设备配置;安装人员配置情况;质量控制及安全措施;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报告或应说明的情况。
3.3
上述机电设备安装措施及计划连同审签意见一式四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报送监理部,监理部将在
14
—
28d
内批复,原件不退还。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和“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3.4
除非承建单位接到的审批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到承建单位申请后
24h
内签发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3.5
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因而造成承建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若承建单位在审阅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的审批意见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通过审议。
四、安装过程监理
4.1
安装过程中,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已报批的安装措施计划进行安装,并加强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和整理。当发现问题时,应及时与现场监理工程师联系,找出原因,研究措施解决。若一时难以解决,应调整施工计划并报送监理部批准。
4.2
机电设备必须依照有关机电安装规程和厂家说明书的要求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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