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园林绿化管理制度建议(十三篇)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建议一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綠化、美化市容,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根據國務院第二條 本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園林綠化,是指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種植和養護各種樹木花草,以及規劃、建設和管理各種城市綠地的活動。
第四條 城市園林綠化應堅持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分期實施、各負其責,城市生態與城市景觀建設相結合,國家、集體、個人建設相結合,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涪城區、遊仙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省政府科學城的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除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專業隊伍建設管理外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鎮(鄉)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企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的園林綠化工作。
第六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開展並組織、指導有關單位進行園林綠化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不斷提高城市園林綠化水平。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企事業單位應積極發展屋頂綠化和垂直綠化,創建園林式單位。
第七條 城市園林綠地、設施、樹木、花草受國家法律保護,對違反本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檢舉、控告的權利。
第二章規 划
第八條 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園林綠化規劃,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第九條 城市園林綠化規劃指標;
20__年城市綠化覆蓋率不低於35%,綠地率不低於 30%,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不低於7平方米;
20__年城市綠化覆蓋率不低於40%,綠地率不低於 35%,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不低於10平方米。
第十條 城市園林綠地面積占建設用地總面積的規劃指標:
(一)東起東方紅大橋,沿涪江河堤南至南河大橋、御營小區,西至火車站立交橋,沿綿興路至北止於平政橋城區範圍內不低於28%;此範圍外的新建和開發區不低於32%。
(二)城市主幹道的綠地面積不低於20%;
(三)河堤、鐵路、公路兩側應按規劃和技術規範種植植物;
(四)城市居住區的綠地面積不低於30%,其中居住區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不低於1平方米;
(五)單位附屬綠地中,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不低於 20%,工礦企業不低於30%,污染嚴重的單位不低於40%,並按規定設立不少於50米的防護林帶,大專院校、科研機構、部隊、醫院、療養院、機關團體、賓館飯店、公共文化體育場地不低於35%,其他建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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