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基
本
工
作
程
序
1.1.1
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内容和责权。
1.1.2
依据监理合同,组建现场临理机构,选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1.1.3
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熟悉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
1.
1.4 编制项目监理规划。
1.1.5
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1.1.6
编制各专业、各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1.1.7
实施施工监理工作。主要监理工作流程参照本规范附录C实施。
1.1.8
督促承包人及时整理、归档各类资料。
1.1.9
参加验收工作,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工程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1.1.10
结清监理费用。
1.1.11
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档案资料、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1.1.12
向发包人移交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设施设备。
主
要
工
作
方
法
1.2.1
现场记录。监理机构认真、完整记录每日施工现场的人员、设备和材料、天气、施工环境以及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情况。
1
.2.2 发布文件。监理机构采用通知、指示、批复、签认等文件形式进
行施工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
1
.2.3 旁站监理。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检查、监督与管理。
1.2.4
巡视检验。监理机构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1
.2.5 跟踪检测。在承包人进行试样检测前,监理机构对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订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在承包人对试样进行检测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并对该结果确认。
1
.2.6 平行检测。监理机构在承包人对试样自行检测的同时,独立抽样进行的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
1
.2.7 协调。监理机构对参加工程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的调解。
主
要
工
作
制
度
1
.3.1 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由双方提交的施工图纸以及由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开工申请等文件均应通过监理机构核查、审核或审批,方可实施。
1
.3.2 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检验制度。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有出厂合格证明和技术说明书,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按监理指示在规定时限内运离工地或进行相应处理。
1
.3.3 工程质量检验制度。承包人每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