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诉状范文(精)(二篇)(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诉状范文(精)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办公地: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
联系电话:
共同保证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办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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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为: 《授信额度合同》(以下称“主合同”见附件),甲方与乙方签订本《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称“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为最高额保证合同,在约定期间内该授信额度可以连续、循环使用,每次使用贷款时债务人需单独与甲方签署《用款协议》,各个《用款协议》在同一时点上的贷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授信额度人民币 万元。
第二条 本合同签订并生效后,甲方与债务人可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签署一个或多个用款协议,如果签署用款协议时,债务人的累计贷款余额与拟新发生的贷款之和未超过授信额度,则甲方无需再通知乙方或征得其同意。
第三条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以其 (法人财产、个人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为责任财产承担前款规定的保证责任。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2年,依各主合同债务到期之日起分别计算。 基于【借款人】(债务人)与甲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第四条 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
一、 债务人依《授信额度合同》和各个用款协议之约定所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和利息;
二、 因违约而产生的罚息,其计算方式参见《授信额度合同》第八条第4款的约定,罚息计算自违约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债权得到清偿之日止;
三、 乙方要求甲方或债务人承担偿债义务所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
第五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适用于企业法人)
一、乙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且合法存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相关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乙方完全了解《授信额度合同》和主合同的约定条款,提供此最高额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具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保证担保的决议,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真实。
三、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乙方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
2、股权结构、经营范围或注册资金发生变更;
3、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4、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可能严重影响或丧失偿债能力;
5、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上述“重大”是指每一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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