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
津
市
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JF-
2001
-
015
)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编
号: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签
订
日
期: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
:(
简称甲
方
)
承包方
:(
简称乙
方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示范文
本》结合天津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样,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承包范围
:
承包方式
:
合同价款:本工程造
价
元。金额大写
:
其次条
工程期限
全部工程开工日期:本工程定
于
年
月
日开工。
全部工程竣工日期:本工程定
于
年
月
日竣工。
全部工程总日历天
数
天。
各单项工程开竣工日期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
第三条
工期延误和工期奖罚
延期开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提前五
天,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应在三天内书面答复乙方。甲方同意延期要求或三天内不予答复,工期相应顺延。如乙方理由不足够,甲方不同意延期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暂停施工。甲方代表认为必要时,可提出暂停施工要求并在停工
后
48
小时内提出处理看法。乙方在实施甲方代表处理看法后,应刚好提出
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在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提出处理
看法,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时限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的,由甲方担当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停工责任在乙方的,由乙方担当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刚好做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担当违约责任。
工期延误。下列状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经甲方代表确认,工
期相应顺延。
工程量变更和设计变更。
一周内,非乙方缘由停水、停电、停气影响施工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施工中遇到不行预见障碍物或古墓、文物、流沙等需处理时。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供应材料,甲方未按时拨付工程款及甲方代表签认同意赐予顺延的状况。
不行抗力(指斗争、动乱、空气飞行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难
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