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配套公建设施应与整体项目同步实施,如分期实施的,应根据分期的约定同步设计报批,同步规划许可,同步竣工核实。
2.4.1 住宅建筑的层高不宜超过 3 米,使用集中空调、新风或地暖系统的不宜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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