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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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
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
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福费廷业务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因
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票据和应收账款的行为。本操作规程
系指农业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
(
以
下统称信用证、托收)
项下经承兑行
/
承诺付款行
/
保兑行
/
保付
加签行(以下统称承兑行)
承兑
/
承诺付款
/
保兑
/
保付加签的款项(以下统称承兑的款项
)
,包括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和福费廷
二级市场业务,其中买入我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又称为进口
票据包买业务。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所指经办行系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
格的各级经营机构。
第四条
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卖出业务由国际业务部门直接办理。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按
照总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二章
福费廷业务术语
第五条 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
2
(一
)
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指我行从客户处买入或代理他行买入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包括自营福费廷
和代理福费廷业务。
1、自营福费廷。指我行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使用自有资金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2、代理福费廷。指我行不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代理其他银行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二
)
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指我行作为买入行从他行买入
或作为卖出行向他行卖出的业已办理的自营福费廷业务,包括买
入和卖出两个方向。
(三
)
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指我行作为包买银行买入我行开
出并已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我行仍承担开证申请人的信用风
险。
(四)承诺费。指出口商承诺卖出票据至实际融资日超过
14
天所应支付的费用。承诺费一次性支付,并依据贴现总额而
定。
(五
)
宽限期。指从付款到期日至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
数,在计算贴现利息时将宽限期计入实际融资期。
第三章
办理福费廷业务的条
件
第六条
办理福费廷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
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银行已承兑,延期付款信用证项
下银行已承诺付款,托收项下远期票据银行已保付加签;
(二)汇票或应收账款计价币种应为我行可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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