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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行为管理办法.docx

格式DOCX   8页   下载0   2025-03-18   浏览31   收藏0   点赞0   评分-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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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理行为,提高监理工作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山东省 《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 》 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监理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施工现场监理行为,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在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施工进度、造价控制、合同履行等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   青岛市及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监理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筑施工现场监理行为除应符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工程建设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章 项目监理机构 第六条   监理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依法履行监理职责。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同时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组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总监理工程师确需变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备案,变更后的项目总监等级和业绩不得低于前任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确需变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变更后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第九条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应配备4至7人;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应配备6-8人;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应配备7-10人;5亿元以上的应配备8-12人。 第十条   一级项目总监可担任一个一等工程或两个二等工程或三个三等工程的项目总监。二级项目总监可担任一 个二等工程或两个三等工程的项目总监。三级项目总监可担任两个三等工程的项目总监。 第十一条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方可上岗;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山东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监理员必须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取得相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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