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合法获得被告背书承兑的一张商业承兑汇票,编号为:XXXXXXXXXXXXX,原告属于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但原告把上述票据交到银行后,发现承兑人(XX集团(XX)重装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没有资金,无法承兑。约定付款时间到期后,被告作为背书人的上述票据未能兑付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支付分文,为避免原告背书的商业承兑汇票资金无法收回,原告无可奈何只能起诉到到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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