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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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市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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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党和政府历来对安全生产都予以高度重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大规模发展的需要,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给各行各业在安全生产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393号文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发之前,对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程师们来说,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安全事故、问题不负具体的责任。但在“条例”颁布之后,监理职责与范围就截然不同了,“条例”中明确指出: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我东南监理公司根据“条例”的要求和公司监理业务大规模发展的需要,在公司领导的直接组织和各项目部参与修改下,编制了《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以便各项目监理部在各项目监理过程中推广、运作,并在执行过程中不断修改、完善并将意见反馈公司。
总则
1.0.1安全生产是党和政府一贯的方针政策,是保障工程安全可靠、劳动者安全、健康,社会安定和谐,公司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头等重要的大事。
1.0.2 各项目监理部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应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工程监理必须管安全生产”的原则,根据本细则结合工程实际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审查施工单位安全、质保体系,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开工报告等。
1.0.3 监理组织机构中应设置安全领导小组,各级监理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做到监理工作和安全生产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1.0.4 本细则适用于我公司公路工程、市政工程的新(扩)建和改建,水运工程可参照执行。
1.0.5 在实施中,除应符合本细则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交通行业中有关的标准和规定。
监理准备工作阶段
2.0.1 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必须详细核对设计文件,特别是重点、难点的工程和部位,熟悉工程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施工现场的电力线路和人居环境等资料和情况。
2.0.2 在建立监理质量保证体系的同时,要建立监理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坚持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2.0.3 检查施工单位驻地建设、质保体系的同时,要检查驻地是否处在危险区域(如悬崖、陡坡、泥石流、汛情范围等)和具体的消防间距和消防措施。易燃、易爆品仓库应和生活、生产区分开,安全距离要满足有关规定。
2.0.
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公路工程、市政工程).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