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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补充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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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补充条款 第五十条 补充条款 1、项目监理部组建 监理人需根据本次监理工程规模,组建项目监理部,人员不少于3人,包括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计量或测量、质量)、监理员等。 2、持证上岗管理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佩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理标志,实行持证和挂牌上岗,以便委托人监督检查。 3、 在岗 情况考核 总监不得跨区兼任其他项目工程 监理工作,项目监理部其他人员不得兼任其他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委托人对在岗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检查发现有一次未在岗(经委托人同意离岗外,下同),提出警告;有两次未在岗的,责令整改,并扣除1000元的违约金;有三次未在岗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扣除3000元的违约金 ;有三次以上未在岗的,将其不良行为录入信用系统中,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该监理人员,并扣除5000元的违约金。若为总监则加倍扣除违约金。 当违约行为特别严重时,则委托人有权要求该项目监理部退场,并终止监理合同,不予支付监理费。 4、监理工作职责 监理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授权,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合同等内容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参与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的处理,做好工程旁站、平行检验、见证取样等,对 进场主要材料、构配件进行核验把关。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工程计量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对申请拨付工程款进行签证,参与工程分部分项及竣工的验收、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 及时填写、整理工程监理档案资料。工程质量不满足设计要求或一次验收不合格,委托人扣除监理人全部监理费用;最终定为不合格工程除扣除监理费用外,另承担工程造价10%的经济赔偿;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由监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违规行为处理 监理人员要依法履行其监理职责,不得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不得将不合格材料 、 构配件按合格签字;不得损害委托人利益,放松对计量结果的审核把关;不得吃拿卡要;否则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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