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是私法
公法和私法最初由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
(1) 公法和私法的分类标准:
①利益说,即根据法律保护的利益涉及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区分公法和私法。
②隶属说,也称为“意思说",即根据调整对象是隶属关系还是平等关系来区分公私法, 公法调整隶属关系,私法调整平等关系。
③主体说,以参与法律关系的各个主体为标准来区分公法和私法,法律关系中有一 方是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的组织,则构成公法关系。该学说为现代公法私法划分的通说。
(2) 公私法划分标准,应当将社会关系的性质和主体的性质结合起来。凡是平等主 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都属于私法关系,而具有等级和隶属性质的关系属丁•公法关 系。民法作为私法的组成部分,主要调整私法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