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的设立
建立党支部的原则。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并且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又不足50人的基层单位,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
党员在50人以上,不足 100人的,可设立总支部委员会,下设若干支部委员会。
党员超过100人的,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如工作需要,经过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设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
经上级党组织决定,党员超过50人的也可不设总支部委员会,而设支部委员会;党员超过100人的也可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而设总支部委员会。
联合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