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GF
—
2000
—
0202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
○○○
年二月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市房地产管理局
与监理人
**市
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
“
本工程
”
)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市
西塞山区马家咀廉租住房
工程地点:
**市
西塞山区马家咀
工程规模:
6000
㎡
,
框架六层,三栋
总 投 资
:
734.1885
万元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
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
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
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
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2008
年
11
月
28
日开始实施,至
2009
年
6
月
18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叁
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黄石大道820号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交行芜湖路支行
账号:
账号:422060611010010202682
邮编:
邮编:435000
电话:
电话:0714-6226277、6256198
本合同签订于:
2008
年
11
月
28
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
“
工程
”
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
“
委托人
”
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
“
监理人
”
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
“
监理机构
”
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
“
总监理工程师
”
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
全权负责人。
(6)
“
承包人
”
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
某市西塞山区马家咀廉租住房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