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2000-0202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
○○○
年二月
建 设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建〔200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成建设兵团,解放军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我们对1995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95-0202)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印发
给你们,请做好推广使用工作。原《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委托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
二
○○○
年
二月十七日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
“
本工程
”
) 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
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
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
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镇江市丁卯桥路223号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农业银行马家山分理处
账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