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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GF一2000一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响水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
与监理人
江苏河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
“
本工程
”
)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城南公园工程、
三洪河二期工程
工程地点:
204国道向西、三洪河向东、浦南路向南、中央大道向北
工程规模:
/
工程造价:
约800万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
本合同标准条件;
②
本合同专用条件;
③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壹
份,其余报送有关部门备存。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南京西康路1号河海大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建行南京北京西路支行
账号: 账号:
32001881336052500303
邮编: 邮编:
210098
电话:
电话:
02583717439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
“
工程
”
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
“
委托人
”
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
“
监理人
”
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
“
监理机构
”
是指监理入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
“
总监理工程师
”
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
城南公园工程、三洪河二期工程委托监理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