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规范计量活动,促进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的发展,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计量单位,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计量器具,出具计量结果等活动以及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计量单位)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法定计量单位。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标准时间)国家实行统一的标准时间。
国家标准时间的产生、发播和使用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制定。
第五条(监管体制)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计量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