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根据《教师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 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1〕98号)及有关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条件。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 校,以及教研、督导、电化教育、校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和研究工 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 教学行为规范,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 表,教书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