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