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编工作的主体框架设置基本延续2004版《指导意见》,主要从七个大类入手进行修订完善,并增加“规划选址与规划设计条件”、“信息技术服务”、“研究型规划”三个大类,同时综合考虑新增和拓展的规划类型与内容,与2004版《指导意见》进行统筹协调。
(1)对于大类,如果能归并到原有大类的就不再新增。可在原有大类下面以新增注释或者新增中类、小类的方式来解决。
(2)把用地、交通、市政等涉及规划选址、规划设计条件的放在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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