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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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监理服务合同
委托人:
监理人:
20
10
年
5
月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
2004
年
试行)
本合同内容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协议书,由立约双方填写有关内容并签字盖章;
第二部分是标准条件,其内容是立约双方的义务、权利、责任及有关条款,具有通用性、规范性;
第三部分是专用条件,其内容是根据每个监理项目的特点对标准条件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
立约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以增加附加协议。
第一部分
协议书
(
以下称委托人)与
(以下称监理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书。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设备项目(以下简称
“
本项目
”
)概述如下: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万人民币
(
其中委托监理的投资额:
万人民币
)
委托监理服务的范围
(
简述
)
:
本协议书的措词和用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本协议书及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
监理投标书及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邀请招标。
②
标准条件;有。
③
专用条件;有。
④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理服务。
五、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服务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合同一式
4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2
份。
委托人(章):
监理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签订地点:上海 签订日期:2008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法律和解释
第一条
下列词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有如下含义:
(
1
)
“
项目
工程设备监理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