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GF-2000-0202)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
“
本工程
”
)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标准条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
“
工程
”
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
“
委托人
”
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
“
监理人
”
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
“
监理机构
”
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
“
总监理工程师
”
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
“
承包人
”
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
“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
”
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
“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
”
是指:
①
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
增加
的工作内容;
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
“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
”
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