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建设
工程
监理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
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等
有关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各类监理企业
在
我
市行政区域内
承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监理业务所签订的建设
工程委托
监理合同
(以下简称监理合同)
监督管理
。
第三条
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
市
监理合同的监督管理。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
(以下简称监理人)
承揽工程监理业务,应当
按照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GF-2000-0202)
与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委托人)
签订
监理合同。
第五条
实行
监理
招标的工程,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签订监理
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不实行
监理
招标的工程,应当在开工前
签订
监理合同。
第六条
监理人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
十五
日内到市
(
县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
以下资料:
(一)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六至九份;
(二)
实行监理招标的
工程
,应提供中标通知书;
(三)
不实行
监理招标
的
工程,应提供
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监理人资质证书复印件、
项目计划文件、
监理规划
等
;
(四)
外
省
建设
监理企业
应
提供进庆备案材料。
第
七
条
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
、解除
监理合同的,或
驻现场
监理
工程师
发生变更的,
监理
人
应
在补充协议
签订后
五
日
内,报市
(
县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
八
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监理人提交的监理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并在监理合同上加盖印章。
第
九
条
经
备案
的建设监理
合同由市
(县)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
合同
备案
之日起存档
5年。
第
十
条
监理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改正
:
(一)
签订合同主体不合法
的
;
(二)
应当实行招标的工程未进行招标的,或
肢
解工程规避招标的;
(三)
实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或费率)与中标通知书所载明的中标价
不一致的;
(四)
监理取费低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