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燃气工程监理
合同
业 主:
深圳市建筑工务署
监理单位:
深圳市燃气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
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
“
本工程
”
)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工程类别:
工程等级:
投资性质:
投
资
额
:
燃气工程中标价
其 它:
第二条
本合同中的措辞和用语与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中的措辞和用法同义。
第三条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1
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3.2
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详见附件)
;
3.3
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详见附件)
;
3.4
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第四条
监理范围:
经双方协商,业主委托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
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对本工程下列阶段实行监理:
施工阶段、保修阶段。
第五条
监理酬金的计取及支付方式:
5.1
监理酬金的计取:
按
燃气
工程
中标价
的百分比计取,即
:监理酬金总额
=
燃气工程中标价
×
监理酬金率,因此本工程的合同价
暂定
为
:
元
(大写:
)
本工程
监理酬金的
最高
上限价
为
(上述合同暂定价)
元
,
结算
时,
若
市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审计结算价
中
的燃气工程造价
小于
中标价
,则监理酬金按照市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审计结算价中的燃气工程造价
乘以费率
(
上述监理酬金率
)
计取
,
监理酬金的
最终结算价以深圳市
政府投资
审计专业局审定
价
为准。
5.2
监理酬金的支付方式:
燃气工程开工后支付20%;工程形象进度达到50%,支付监理酬金30%(累计50%);
工程形象进度达到100%且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支付
监理酬金的35%(累计85%);余款经
市政府投资
审计专业局审定结算后30日内一次付清。
第六条
监理期限
6.1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
按施工合同工期执行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6.2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十
份,双方各执
五
份,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份。
第七
条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