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合同条件
合同采用(GF
—
2000
—
0202)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 , 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 ( 以下简称
“
本工程
”
)概况如下: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规模;
;
4. 酬金总额:
;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 中标通知书;
2. 本合同通用条件;
3. 本合同专用条件;
4.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 ,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 , 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 , 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 , 至工程竣工验交并缺陷责任期结束时终止。
本合同正本
份 , 副本
份 ,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正本
份,副本
份。
委托人:( 公章 ) 监理人 :( 公章 )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签章 ) 法定代表人 ( 签章 )
或被授权人 或被授权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合同通用条件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 ,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
“
工程
”
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
“
委托人
”
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一方
,
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
“
监理人
”
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
,
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
“
监理机构
”
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
“
总监理工程师
”
是指经委托人同意
,
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
“
第三方
”
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
“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
”
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规定
,
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
“
工程监理的
监理合同范本09-1-9.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