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GL-JL-00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 托 人
:
监 理 人: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 托 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监 理 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
号: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
“
本工程
”
)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
它们的定义相同。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A
.
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
B
.
本合同标准条件;
C
.
本合同专用条件;
D
.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
理人支付报酬。
六、
双方约定的监理工作期限为自
开始实施,
至
完成。
七、
本合同一式
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
:
监理人
: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
“
工程
”
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
“
委托人
”
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
“
监理人
”
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
“
监理机构
”
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
“
总监理工程师
”
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
“
承包人
”
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
“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
”
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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