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委托人:
监理人: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柳州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与
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
“
本工程
”
)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计划投资:
二、
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相互解释,互为说明。文件优先解释按如下顺序: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本建设监理合同;
附加协议条款;
合同专用条件;
合同标准条件;
监理中标通知书;
委托人的招标文件
本工程监理投标书;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保证遵守本合同文件中对监理人的各项规定。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条件下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六、
工期
日历天,自施工单位进场后,第一次工地例会开始计算工期。
合同终止时间为质量缺陷责任期满时。
七、未尽事宜,双方根据需要,经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八、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
本合同一式
壹拾伍
份
,其中正本两份,双方各执壹份;
副本壹拾叁份,委托人执拾份,监理人执叁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副本与正本有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委 托 人:(公章)
监 理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 定代表 人:
法 定代表 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帐
号: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件
定义及解释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
“
工程
”
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
“
委托人
”
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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