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项目名称:
东怡美居A区
建设地点:
乐从镇东区乐从大道东A16
委 托 人:
顺德区恒宇房产有限公司
监 理 人:
广东奥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日 期:
2007年1月25日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顺德区恒宇房产有限公司
与监理人
广东奥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
“
本工程
”
)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东怡美居A区
工程地点:乐从镇东区乐从大道东A16
工程规模:建筑面积17736.72㎡
总 投 资:约1400万元
监理范围:土建施工阶段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⑴
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⑵
本合同标准条件;
⑶
本合同专用条件;
⑷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2007
年
5
月
1
日开始实施,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壹式
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
贰
份。
<tbody>
委托人:顺德区恒宇房产有限公司
监理人:广东奥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广州水荫路35号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广州市建行环市东路支行
帐号:
帐号:44001490505050403703
邮编:
邮编:510075
电话:
电话:020-37580796
</tbody>
本合同签订于
2007
年
1
月
25
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⑴“
工程
”
是指经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⑵“
委托人
”
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⑶“
监理人
”
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⑷“
监理机构
”
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⑸“
总监理工程师
”
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⑹“
承包人
”
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