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使用说明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包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为《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个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委托,各个业主和监理单位都应当遵守。《专用条件》是各个工程项目根据自己的个性和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由业主和监理单位协调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现对《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如下:
《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
“
第2条
”
,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填写所适用的部门、地方法规、规章。
“
第4条
”
,在协商和写明其
“
监理工程范围
”
时,一般要与工程项目总概算、单位工程概算所涵盖的工程范围相一致,或与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
在写明
“
监理业务
”
时,首先要写明是承担哪个阶段的监理业务,或设计阶段的监理业务,或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业务,或全过程的监理业务;其次要详细写明委托阶段内每项具体监理工作,应当避免遗漏。其办法可按照《建设监理规定》中所列的监理内容和《监理大纲》所列的监理内容进一步细化。
如果业主还要求监理单位承担一些咨询业务和事务性工作,也应当在本条款中详细列出。
例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概预算、编制标底、提供改造交通、供水、供电设施的技术方案等。又例如,办理购地拆迁,提供临时设施的设计和监督其施工等。
“
第14条
”
,在填写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时,一般是指下列设施与设备:
(1)检测试验设备;(2)测量设备;(3)通信设备;(4)交通设备;(5)气象设备;(6)照相录相设备;(7)电算设备;(8)打字复印设备;(9)办公用房;(10)生活用房。
在写明业主给予监理单位自备设备经济补偿时,一般应写明补偿金额。
其计算方法为: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上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率x设施原值+管理费。
“
第15条
”
,如果双方同意,可在专用条件中设立此条款。在填写此条款时应写明提供的人数和时间。
“
第26条
”
,在写明
“
赔偿额
”
时,应写明其计算方法。
“
第37条
”
,在写明
“
监理任务酬金
”
时,按照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92)价费字479号文《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计收。其支付时间应当写明某年某月某日支付数额。在写明
“
附加工作酬金
”
时,应当写明如果业主未按原约定提供职员或服务员,或设施,业主应当按照监理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