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GF-95-0202)
中国石化股份胜利油田分公司桩西采油厂
(以下简称“业主”)与
东营市龙跃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老十井漫水路东延
工程地点:
河口区仙河镇
工程规模:
1.8km
总投资:
570万元
监理范围:
质量进度
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词与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
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③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④
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
内的监理业务。
五、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
2007
年
11
月
18
日开始实施,至
2007
年
12
月
30
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4
份,各执
2
份。
业主:(签章)
监理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标 准 条 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
(
1
)
“工程”是指委托
人委托
实施监理的工程。
(
2
)
“
委托人
”
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
和
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
继承人。
(3)
“
监理
人
”
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
4
)
“
监理机构
”
是指监理
人
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
5
)
“
总监理工程师
”
是指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
(6)
“
承包人
”
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
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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